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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有害食品罪怎么量刑?生產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二、本罪的構成要件(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1)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是指違反《食品衛生法》、《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營養強化劑衛生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本罪違反的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主要是違反《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2)行為人實施了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所謂有毒的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后能與人體內的一些物質發生化學變化,從而對人體的組織和生理機能造成破壞的物質。所謂有害的物質,是指被攝入人體后,對人體的組織、機能產生影響、損害的物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食品添加劑、食品強化劑是不同的。食品添加劑是指為了改善食品品質和食品的色、香、味,以及為了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物或者天然物質。食品強化劑是指為了增加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于天然營養素范圍的食品添加劑。合乎食品生產標準和生產工藝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強化劑不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這里所說的食品原料是指糧食、油料、肉類、蛋類、糖類、薯類、蔬菜類、水果、水產品、飲品、奶類等可以制造食品的基礎原料。(3)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本罪,首先摻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質。如制酒時加入工業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國家嚴禁使用的色素,還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其次,行為人摻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這些物質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業酒精兌制白酒,在牛奶中摻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摻入柴油,用工業鹽酸制造醬油等等。如果行為人摻入的是食品原料,盡管可能有一定的毒性、有一定的害處,也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摻入酸敗的油脂,變質的水果等用于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就不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其他罪如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4)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對象應為生產、銷售的食品,即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雖有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犯罪論處。對于生產有害食品罪的具體量刑情況,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根據有害食品的造成的惡劣后果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可以由衛生管理部門對相關事項進行檢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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