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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組成員的組成有哪些?一、破產清算組成員的組成有哪些?
實際上清算有二種情況:
1、由公司自行終止經營清算;
2、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清算。
前者在解散事由出現的15日內由公司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都是無主管部門企業,都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在企業破產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包括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機構。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二、破產企業清算組的主要職責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
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依法提出并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后代為履行。
以上便是由我們為您整理的有關破產清算組成員的組成的內容,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自行終止經營清算,另一種是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前者主要是由公司股東或者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確認的人員組成,而后者則為法院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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