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知識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哪里?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應以施工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
管轄 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無法自行和解時,合同當事人將會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合同約定仲裁則向約定的仲裁機關提起仲裁)。受訴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
管轄權,是受訴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進行審理的前提,因此,訴訟
管轄權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順利、合法進行,并直接影響到實體審理的正確與否。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談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
管轄問題,便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后選擇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案件,從而使得糾紛得以迅速處理。
三、民事訴訟
管轄簡介
民事訴訟
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下列幾種
管轄:級別
管轄、地域
管轄、指定
管轄和移送
管轄。
(一)級別
管轄 級別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
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為標準。我國級別
管轄的特點是:
一是基層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是級別
管轄的重點在于區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分工;
三是級別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大,級別越高的法院
管轄的地域范圍越廣但實際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
管轄 地域
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
管轄,包括一般地域
管轄、特殊地域
管轄、協議
管轄、專屬
管轄和共同
管轄。
1、一般地域
管轄。一般地域
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
管轄。該類
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
管轄。特殊地域
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所確定的
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地域
管轄有以下幾種: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協議
管轄。協議
管轄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的
管轄。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協議
管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
第二,只能就合同糾紛進行約定;
第三,約定只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
管轄,第二審法院不能由當事人以協議進行約定;
第四,協議
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協議
管轄不得變更專屬
管轄和級別
管轄。
?4、專屬
管轄。專屬
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訴訟標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
管轄。
專屬
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即專屬
管轄的案件,只能由享有專屬
管轄權的法院
管轄,其他法院無權
管轄,法律也不準許當事人以協議變更專屬
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
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指定
管轄和移送
管轄1、指定
管轄。指定
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某個具體的案件,指定其轄區內某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
管轄。
2、移送
管轄。移送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訴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無
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
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788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合同,因此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
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
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
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
管轄。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合同履行地還有
管轄權的一些法律常識,希望可以給您提供一些幫助,那么生活中真的遇到此類糾紛,并不是可以以一己之力可以解決的,建議您需要去專門的法律機構去咨詢求助,讓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排憂解難。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
請點此舉報。
⊙相關內容
·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最新版包括哪...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最新版包括哪些內容?在建筑工程的建設過程中,會將該工程分為不同的分項工程分別由不同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屋面工程是其中較為重要的一個施工環節,屋面工程質量是否過關關系到該建筑在后續的使用過程中會不會發生漏水等質量問題。因此,施工結束之后驗收......·
人身損害誤工時間如何確定
人身損害誤工時間如何確定在計算人身損害誤工費賠償的時候,一定要知道實際誤工的時間,并且還要知道賠償對象的工資收入情況。那么實踐中,究竟該如何確定人身損害誤工時間呢?而具體的誤工費又該怎樣來計算?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一、人身損害誤工時間如何確定固定收人誤工時間一般......·
企業新入職人員工資怎么算?
一、企業新入職人員工資怎么算?計算月出勤天數和月工資,全月出滿勤即為21.75天,如果休息日出勤,則應按照加班時間計算,而不應計算到月計薪天數當中。統計月出勤時間,這里特別應當注意的是不應統計當月的出勤天數,而應當統計缺勤時間,當月缺勤幾天就用21.75天減去缺勤天數......·
如何更好地保證施工方施工工程質量...
如何更好地保證施工方施工工程質量?現在中國屬于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經濟蓬勃發展,各種建筑也都拔地而起,建筑行業或者說房地產行業成為了熱門,對于房地產商來說要將工程承包給施工方,由專業的施工團隊來進行施工,那么對于施工方施工工程質量,如何才能有一個更好的保證呢?......
·
六合拆遷律師
六合拆遷律師為被拆遷人提供法律服務,堅持“只為被拆遷人維權”的原則,提供包括南京市六合區拆遷律師、拆遷補償標準、征地拆遷咨詢在內的專業律師服務。六合拆遷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拆遷法律服務,包括:拆遷安置糾紛,動遷款內部分割,安置房產糾紛,代理訴訟......·
馬鞍山工傷律師
馬鞍山工傷律師專業為當事人解決勞動工傷賠償問題,專業的工傷糾紛律師團隊,具有有豐富的工傷協商調解經驗,擅長工傷糾紛案件辦理,如勞動工傷、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工傷賠償等事宜.為您解決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及維權賠償工傷事務。馬鞍山工傷律師常年代......
·
購買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開發商賠償經濟損失
原告杜XX訴稱,我于2007年1月17日與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某公司開發建設的X號房屋,并于2008年9月17日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然而,某公司向我交付的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該房屋主衛生間管道漏水,并因此造成樓下X1號房屋衛生間大......·
化干戈為玉帛——徐晨光律師成功調解一起合同糾紛
近日,山東京杭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晨光成功調解了一起案件,促成對簿公堂的原被告握手言和,又成為了合作伙伴。林某是浙江一服裝..品牌代理商,租賃黃某位于臺兒莊區繁華地段門市房經營。租賃期限為五年,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止,租金為每年1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