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起來,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所有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措施,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羈押的時間較長,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時為止。因此,采用時必須持謹慎態度,嚴格依法辦事。只有依法正確使用逮捕措施,才能準確及時地追究犯罪,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決定權和執行權是相分離的。有權決定逮捕的司法機關,不能執行逮捕;有權執行逮捕的機關,無權決定逮捕。這樣,使得司法機關互相制約,保證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準確性,兩個機關聯合采用逮捕,體現了我國法律對采取逮捕的慎重態度,對公民人權的重視與保護。
正確使用逮捕措施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錯捕錯押就會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對于非法逮捕拘禁公民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防止違法逮捕的行為發生。
![]()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13052261268 |
![]() |
![]() 江蘇 王慶磊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913441761 |
![]() |
![]() 浙江 李力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2年 |
18667830319 |
![]() |
![]()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18868876507 |
![]() |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法律知識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