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典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質、種類、輕重以及應當判處的刑種、刑期的限制。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此外,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2款的規定,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因而,無論緩刑是否撤銷,所判處的附加刑均須執行。
![]() 安徽 黃賢柏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5551750882 |
![]() |
![]() 山東 許義園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7年 |
13061416368 |
![]() |
![]()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 |
![]() 江蘇 姜春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5年 |
18921344401 |
![]() |
![]()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 |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法律知識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