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 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 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后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 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 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三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 后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 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 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釋解)
本條是關于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所謂羈 押,是指對適用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拘禁、關押、羈押中,對被告人的通信、會見和行動范圍等都有嚴格的限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 避偵查和審判,防止發生逃跑、自殺、串供、毀滅罪證或者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實施羈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辦案的效 率,及時、準確地將應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處罰。但它畢竟不是刑事處罰,要防止不經審判的長期拘禁關押和以拘留、逮捕代替刑 事處罰的現象發生。
羈押期 限,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完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時間,主要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后對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犯罪嫌疑人 被逮捕后,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鑒于本法修改后,同時取消收容審查這種行政性強制措施,相應地縮短了刑事訴訟中事實上的偵查羈押期限。為 了解決因偵查羈押期限不足給偵查工作帶來的困難,本法規定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開始計算。由于偵查期限起算時間的后移,相對地延長了偵查期 限,這對于保證偵查機關準確、全面地查明案情,無疑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羈押期限 按下述方法計算: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決定書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若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的,應從逮捕 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至釋放犯罪嫌疑人之日止。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以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至作出起訴決定之日止;若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其羈 押期限的計算應從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至釋放犯罪嫌疑人之日止。
對于案情 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所謂案情復雜,是指罪行嚴重、情節復雜、證據涉及范圍廣泛、偵查工作重大、短時 間不能查清的案件。這類案件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應于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向同級檢察院提出。
公安機關 偵查人員應當制作《呈請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報告書》,寫明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的理由,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 見書》,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批準后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再延長羈押期限1個月。
公安機關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只有嚴格遵守本法有關羈押期限的規定,才能正確履行本法賦予公安機關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神圣職責。為防止出現超期羈押的情況,一 方面偵查部門要轉變觀念,加強逮捕前的偵查工作,重視對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對于確實符合逮捕條件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才提請逮捕。避免再 用以前那種先限制涉嫌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再設法從其口供中尋找證據的陳舊辦案模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應抓緊開展偵查工作,對于一些次 要的、枝節問題,因客觀情況一時確實無法查清的,可以對已查清的犯罪事實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對于在法定的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內確實不能偵 查終結的,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再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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