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偵查人員在訊問嗎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四十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況,訊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作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對提出的反證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了解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制訂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綱。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一條 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公安機關都應當認真核查,依法處理。
(釋解)
本條是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的規定。
根據本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如下:
一、訊問前的準備工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第1款規定:"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了解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制訂訊問計劃,作出訊問提綱。"訊問犯罪 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進行的面對面的較量,短兵相接的斗智斗勇工作。訊問成功與否,不僅需要偵查人員有較高的政策、法律和業務水平,而且要求偵 查人員對案件情況作深入細致的了解,充分、準確、全面地掌握證據材料,做好訊問前的準備工作。訊問時,有關案件的問題先問什么、后問什么、如何發問,犯罪 嫌疑人有什么特性,可能進行怎樣的狡辯,如何運用證據材料進行反駁等等,都需要作通盤考慮,周密安排,制定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只有準 備充分,才能分清輕重緩急,有條不紊,達到訊問的目的。如果事先不作準備,匆忙上陣,訊問時就抓不住要害,不僅達不到預期的目的,反而會暴露訊問的意圖, 使犯罪嫌疑人了解偵查人員的底細,給下一步訊問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難。
二、訊問的順序
依本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處于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尚處在不確定的狀態。犯罪嫌疑人是否犯了罪,需要經過進一步偵查才能證實。為了防止偵查人員主觀片面,先入為 主,本條規定,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既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也要聽他作無罪的辯解。然后,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 述情況提出那些與認定案件事實有直接關系、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問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陳述時,辦案人 員應耐心聽取,不能認為犯罪嫌疑人否定罪行或者罪輕的辯解都是不老實交待。訊問時,注意發現矛盾和疑點,一般不要打斷和訓斥,等他講完后再繼續向他提出問 題。通過提問,把犯罪嫌疑人陳述不清的地方或者矛盾和疑點進一步追問清楚,弄清案件事實和具體情節。這樣有利于辦案部門全面掌握情況,防止主觀臆斷,防止 無罪的人受到錯誤追究。
偵查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還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 生出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況、社會經歷和是否有"前科"等,防止將同名同姓、相貌相似的人當作犯罪嫌疑人,導致錯誤拘留或者 逮捕。
三、訊問的內容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6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公安機關都應當認真核查依法處理。"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任務,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任何犯罪都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它總是通過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和后果等事實表現出來 的,同時又與犯罪的動機、目的相聯系,這些都是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要 求,將其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等實事求是地追問清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認真觀察和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動,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內容作出正確的判斷,以達到訊問的目的。
在訊問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承認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可能不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而進行申辯,還可能對就案件本身提出反證。所謂反證,是指在刑事 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就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向偵查機關提出其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提出申辯和反證,都應當 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進行認真、全面、客觀地審查清楚,并依法作出處理。不能只注重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的供述,而不重視對犯罪嫌 疑人的申辯和反證進行核實、處理。
四、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的權利
依本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應當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對于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既不能隱 瞞,也不能無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輕。為了使偵查人員集中精力查明案情,維護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本條又規定,偵查人員訊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所謂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是指與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實、情節、證據等沒有任何牽連疑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所謂與本案無關的問 題,是指與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實、情節、證據等沒有任何牽連關系的問題。但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回答偵查人員的正常提問。
五、嚴禁刑訊逼供
偵查人員在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嚴禁刑訊逼供",不僅是國家一貫的刑事政策,是公安機關的一條嚴格紀律,而且是我國1988年批準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或處罰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所謂刑訊逼供,是指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逼供的方 式多種多樣,除對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肉刑逼供外,還有以罰站、罰跪、不讓吃飯、睡覺等變相肉刑的方式,來達到逼取口供的目的。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采用刑訊 逼供方法是辦案中長期存在的痼疾,它是重口供、輕調查研究的極端表現,往往造成冤假錯案,從而敗壞公安司法機關的聲譽,必須杜絕這種現象。除刑訊逼供以 外,還嚴禁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訊問犯罪嫌疑人。以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犯 罪嫌疑人在迫于壓力或者被欺騙的情況下提供的,不真實的可能性極大,不能僅憑此作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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