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開發商的廣告構成要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認為,房地產廣告,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對于商品房銷售廣告要區分是構成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因為要約邀請在法律上是沒有約束力的。—般認為:如果購房人想要以確定的形式確認銷售廣告中的種種許諾和條件,應該在簽定購房協議時將這些條件納入合同之中,使其成為合同條款,如此購房人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原則上—般的商業廣告應該認為是一種要約邀請。《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觀定的,視為要約”。但是如果房地產開發商的廣告明確注明該廣告為要約或者廣告中含有未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寫明購房人表示同意就使合同成立等,那么這些廣告均屬于要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譬如小區的綠化程度和面積、溫泉使用、健身設施等具體明確的內容,即使僅僅出現在廣告中而未寫入購房合同,那么也屬于合同的內容。在實際中房地產開發商經常在宣傳中使用夸張性的文字和語言,其目的是為了引起購房者的注意,如果僅僅是一些模糊的沒有特指的語言,則不能構成要約。
2.廣告是房地產銷售中一種廣泛采用的銷售方式手段,在實踐中開發商銷售廣告的類型多樣,譬如有商品房環境、美觀設計、使用功能、購房優惠等方面的廣告。各種廣告中都存在不同問題。目前在房地產銷售中很多欺詐行為都是通過廣告實施的,因此對于房地產銷售的廣告現有法律法規進行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利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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