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先行告誡說服。“大兵壓境”時,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說服教育,講清前因后果,說明利害關系,盡可能促使被拆遷戶權衡得失,轉變思想,讓房拆遷。對實在無法說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遷。
其二,妥善保管財物。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戶家庭成員、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戶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并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后,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一保管,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第三,全面保存證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動手強制拆房前,應約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戶的房屋、家具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名,以防產生爭議。
其四,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遷戶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戶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 上海 黃曉棟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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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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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沈培亮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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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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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徐志勇律師 |
主辦律師 雙學士 執業21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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