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商號作為企業向社會和消費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區別標志和商業信譽的載體,是企業的核心靈魂。因此,商標、商號問題上的主觀惡意冒用或被動侵權層出不窮。而企業能做的就是增加對商標、商號的認知程度,已主動保護的方式來避免我國商標、商號立法上的漏洞,盡量減少損失。
商號,廠商名稱的一部分,是企業最顯著的名字,是工業產權的一部分。商號也是自己營業與他人營業相區分的標志。好的商號在市場競爭中不但能起到區別作用,還有很好的廣告作用。也正因此,企業在登記名稱時往往選擇的是一個具有良好市場影響和豐富內涵的商號。我國有關商號保護的法律散見于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并未形成一個完善的保護體系。而且商號只有一個。
正是由于商標和商號可以互為注冊或登記的特點,一些用心不純者利用了這點,將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記為企業的商號使用,或者將與他人知名企業商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冊為商標使用。企圖混淆商品和企業的出處,使人們誤認為是同一來源或有相關聯系,借用別人的信譽和影響賺取利潤。 正是因為《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是各自獨立并行的法律調整制度,商標和商號的立法分立,必然導致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的沖突、商號和商號的沖突等等。 解決這些問題,根本出路是立法。
對于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還需要參考國際規則。Trips協議第16條第1款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確將相同標記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即應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使用而確認權利的可能。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商標權在先,應當禁止他人將與該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以提供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否則,就有混淆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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