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范圍非常寬,既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既包括當前的財產情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公布了《報告財產令》樣式。筆者認為此樣式與立法機關在執行程序中增加《財產報告制度》立法原意有矛盾,且不便于實際操作,應予改進或完善。
一、相關法律條文鏈接及最高法院執行局下發的《報告財產令》樣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第三十三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3、最高人民法院《報告財產令》樣式及說明
XXXXXX人民法院
報 告 財 產 令
(XXXX)X執字第X號
XXX(寫明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
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執行的……一案,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此令后XX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
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本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此令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說明:報告財產令可與執行通知書一并送達給被執行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報告財產令》樣式的不足
1、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要盡量節省司法資源,因此,法官在辦理具體案件中,往往將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一并送達,最高院也看到了這一點,在樣式說明中也明確了“報告財產令可與執行通知書一并送達給被執行人”,而如果按照此樣式表述:“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執行的……一案,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報告財產令》與執行通知書一并送達給被執行人的話,那不是在《報告財產令》當中預先就肯定了被執行人不能按照執行通知書確定的時間履行義務了嗎?
2、《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而樣式中沒有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范圍,但作為補救措施,把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范圍用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的形式表現出來,筆者認為這樣做不符合立法原意,如果按照解釋規定在報告財產令中寫明了報告財產的范圍,再送達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也就沒有任何必要了,至于被執行人采取表格形式或者其他什么形式向法院報告,那是當事人自己決定的事情,只要依法就行。
3、樣式將被執行人在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時,向執行法院補充報告的期間限定為五日,與司法解釋規定的十天期間有沖突,屬于明顯違法。
二、改進建議
1、將“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執行的……一案,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修改為“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XXX與被執行人XXX……一案,本院于XXX年XX月XX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你在X日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你(單位)不能按照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依據“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報告財產令》當中將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范圍明確為“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交通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以及其他應報告的財產。”
3、根據“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樣式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中的“五”日,改為“十”日。
附:改進后的XXX人民法院《報告財產令》樣式
XXXXXX人民法院
報 告 財 產 令
(XXXX)X執字第X號
XXX(寫明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
本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XXX與你(單位)XXX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你在X日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你(單位)不能按照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本院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此令后X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
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本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此令
XXXX年X月X日
(院印)
說明:
1、報告財產令可與執行通知書一并送達給被執行人。
2、執行通知書的期限小于《報告財產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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