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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細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載明了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是一份十分重要的
房產資料,所以購房前要仔細查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將合同復印后作為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一個附件。
在查看土地使用合同時要注意:
1、要審查土地的轉讓用途,看其載明的土地用途是不是符合房屋建設條件。一般房屋建設用地用途為商住用地,工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等用途的土地一般不宜修建住宅;
2、審查土地的使用年限。由于土地轉讓在先,樓盤修建在后,所以查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期限,對于了解自己所購
房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土地轉讓后長時間沒有修建銷售的樓盤有可能是爛尾樓,如發現這種情況,應認真查明原因,防止買到爛尾樓;
3、審查土地規劃情況。在購樓時,土地使用合同上一般附有該幅土地的規劃、土地使用要求、主體建筑物的性質、建筑覆蓋率、建筑容積率、建筑層數、綠化比率、建筑間距等重要情況,這樣就對所購
房產的基本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對于防止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或作虛假的宣傳陳述都可有據可查,發生糾紛后便于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4、審查土地的受讓人。土地受讓人與該
房產的出售人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要查明原因。
5、審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否交清,如果沒有交清土地使用轉讓金則會對今后土地的使用帶來糾紛或障礙。
二、警惕認購書上的定金和訂金
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在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開發商會要求購房者與其簽訂認購書并要求購房者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訂購房屋的依據。這種金錢在認購書中有的被稱為“訂金”,還有的被稱為“定金”。
訂金是人們對預付款的習慣稱謂,是指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在誠信基礎上由購房者向開發商先行給付的商品房購房總價款中一部分款項,屬于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
而交付“定金”是實施的擔保行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而“訂金”既然是預付款,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經營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在購房者與開發商不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情況下,購房者所交納的“訂金”是可以返還的。但是當實際支付了“訂金”之后,買方收到的收款收據上注明的很可能是“定金”二字。
三、小心購買合同中的附表
作為買方應當認真閱讀買賣合同的正文及附表的內容。對交易產生矛盾的附表,買方應注意如下問題:
1、買賣合同正文部分已約定的權利義務,賣方是否在附表四內進行了變更。例如:變更了房地產的交付條件。買賣合同正文約定的交付條件是“交付使用時應取得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一般系指建設主管部門的“收文回執”);附表四變更為“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取得消防、燃氣、電梯驗收合格的相關證明文件”。由于房地產的竣工驗收是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因此,未取得建設部門核發的《收文回執》的房地產是不能交付使用的。所以上述的變更是降低了房地產交付使用的門檻。
2、賣方在附表四中將法律法規規定為買方所有的權利約定為賣方所有,賣方即可以買方自愿放棄法定權利方式而取得權利。例如,在附表四中將法定屬買方所有的屋頂、架空層、外墻面、廣告收益等權益約定為歸賣方所有。
3、賣方將買賣合同正文沒有約定、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規定權屬的房地產及其附屬物以格式條款的方式約定歸賣方所有,且決不容進行協商重新約定。例如,地下停車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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