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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條件
一般的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要注意以下三個要點:
1、“不法”:只要求是客觀違法的行為,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責任。
(1)不法行為包括一些犯罪行為與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例如毆打行為);
(2)不法行為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采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如果采取防衛行為根本不能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則不允許正當防衛,根據具體情形成立相關犯罪。
(3)對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許實行正當防衛,但應當盡量限制在必要的場合。
2、“侵害”:只有當不法行為威脅法益時,才能對之進行正當防衛。
(1)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過失的不法侵害(對假想防衛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聾啞人甲在狩獵時,誤將前方的張某當作野獸正在瞄準即將射擊;與甲一同狩獵、處在甲身后較遠的乙發現了聾啞人的行為,于是向甲開槍,打傷其胳膊,保護了張某的生命。對乙的行為應評價為正當防衛。
(2)不法侵害既包括作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為的不法侵害(例如不法侵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退去而不退去)。
(3)對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進行正當防衛(例如防衛挑撥的情形)。
(4)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實施的不法侵害。
法律快車小編溫馨提醒:如果飼主唆使其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的,動物只是飼養人進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將該動物打死打傷的,屬于以給不法侵害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方式進行的正當防衛。
3、“現實性”:客觀上真實存在不法侵害行為,而非主觀臆測。
假想防衛:客觀上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而進行“防衛”行為。
(1)假想防衛屬于事實認識錯誤問題。
(2)假想防衛絕對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應認定為過失犯罪;沒有過失,則成立意外事件。
(3)行為人故意針對合法行為進行反擊的,不是假想防衛,成立相應的故意犯罪。
(二)時機條件
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已經發生并且尚未結束)
1、開始時間:原則上是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的時間,但有的情形即使沒有達到著手階段,如果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正當防衛(綜合說——著手說與直接面臨說相結合)。
2、結束時間:法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法益。
具體表現為:
(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
(2)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了不法侵害或者已經逃離現場。
(3)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并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結果。
注意幾種特殊情形:
(1)財產性違法犯罪的特例:被當場發現并同時受到追捕的財產性違法犯罪的侵害行為,一直延續到不法侵害人將其所取得的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止;在這期間,追捕者可以使用強力將財物奪回,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2)在自然意義的行為已經結束,但法益存在緊迫危險的場合,可以正當防衛。
(3)在持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時間停止了不法侵害,但從整體上看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仍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4)只要是客觀上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管行為人事先是否已經預見,事先是否作好防衛準備,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3、防衛裝置:設立防衛裝置后,遇到了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該裝置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發揮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時,就應認為是正當防衛。
注意:如果防衛裝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則為法律所禁止。
4、防衛不適時: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進行所謂“防衛行為”的情形。
(1)防衛不適時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衛)與事后加害(事后防衛)。
(2)防衛不適時如果成立犯罪,根據情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過失犯罪。
(三)主觀條件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具有防衛意圖時,才成立正當防衛。防衛意圖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1)防衛挑撥:故意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借機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為。該情形原則上不成立正當防衛。
(2)相互斗毆:原則上不成立正當防衛。但一方停止斗毆,求饒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級有導致重大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3)偶然防衛:是指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客觀條件的情況。通說認為偶然防衛成立犯罪(既遂)。
(四)對象條件
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1、在面對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形,必須針對客觀上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2、防衛對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不法侵害人將其財產作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者工具,通過毀損其財物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
3、防衛效果的表現:
(1)防衛行為可能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或者危險。
(2)即使防衛行為沒有排除不法侵害,但仍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也可能是正當防衛。
(3)排除了不法侵害,但其行為不可能被視為犯罪的客觀行為時,當然不具有犯罪性,沒必要認定為正當防衛(如大喊一聲嚇走不法侵害人)。
4、針對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進行“防衛”,分三種情形處理:
(1)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以緊急避險論,不負刑事責任。
(2)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論。
(3)存在事實認識錯誤,主觀上具有過失的,以過失犯罪論。
(五)限度條件
1、限度條件的含義:
(1)“必要限度”的判定要考慮不法侵害的程度、緩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權益:法益衡量要關注具體的法益內容(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要對不法侵害人法益的做縮小評價;手段是否必須,要判斷雙方的手段、打擊強度、打擊部位、人員對比、現場環境等。
(2)要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果只是輕微超過必要限度,不成立防衛過當。
(3)要求發生“重大損害”(重傷或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損害,不成立防衛過當。
(4)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不適用于特殊正當防衛情形。
2、防衛過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1)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
(2)防衛過當造成重傷、死亡結果,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是過失,應分別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是故意,應分別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3)防衛過當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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