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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欺騙業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辦? 一、開發商欺騙業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辦?
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開發商以受讓或轉讓方式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其中,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70年,辦公用地最高為50年,商業用地最高為40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最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未申請續期或經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將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上的房屋也將由國家無償取得。因此,購得的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該剩余年限的長短直接影響購房者對房屋本身的使用,并影響到房屋價格。
如果開發商欺騙業主土地使用年限,業主可以根據開發商所隱瞞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長短,可與之協商降低房價,或以對買賣標的即房屋性質有重大誤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預訂協議,收回定金。因此購買房屋時,業主應注意該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過短造成經濟上不必要的損失。
二、土地使用年限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業主們在買房時就要注意土地使用證上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時開始計算,使用年限越短,它的價格受到影響就會越低。所以說,業主們在買房時應睜大雙眼,看清各種證件,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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