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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拆遷征地補償標準 一、合肥市
拆遷征地補償標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維護
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肥市市轄區范圍內實施房屋
拆遷,并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
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六條
拆遷工作必須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市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公安、工商等部門及
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
拆遷管理部門做好
拆遷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級以上重點工程辦理
拆遷報批手續時,在有關部門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或出具有關證明后,
拆遷工作可與報批手續同步進行。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收購和新征建設用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
拆遷人,憑土地儲備、供應計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
拆遷范圍,到市拆管辦辦理
拆遷報批手續。
第九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
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
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辦應當加強對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確定后,市拆管辦可依當事人申請,下達
拆遷定點通知或核發《房屋
拆遷許可證》,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暫停辦理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居民分戶,暫停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在暫停辦理手續期間,有關部門辦理的上述手續和證、照,均不得作為
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根據被
拆遷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照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性質,對被
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拆遷征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
拆遷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
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
拆遷人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房屋面積或性質與《房屋所有權證》不符的,市拆管辦或
拆遷人可以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房屋無有效證、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被
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安置:
(一)環城公園路以內,1956年底以前地形圖上有標注的;
(二)環城公園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圖上有標注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農房,持有鄉級政府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
根據前款規定,地形圖上有標注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確權的單位用地范圍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房屋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被
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房屋證、照,按無證、照房屋處理。
第二十條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房屋使用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及性質、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
拆遷公告規定的
拆遷期限內,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房屋使用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市拆管辦申請裁決。市拆管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拆遷人對被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
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商業用房、公寓式辦公樓、高層公寓、別墅等建設項目
拆遷,不適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貨幣補償款實行公式計算,即貨幣補償款=(貨幣補償基準價格+被拆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成新)×(1-調節系數)×建筑面積。
前款所稱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即區位補償價,由市物價等管理部門會同市拆管辦在房地產市場評估基礎上核定。
實行貨幣補償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間停業補助費、人員停業工資補貼。
被
拆遷人使用
拆遷貨幣補償款購買房屋,憑
拆遷補償協議書,有關部門給予減免相關契稅。
第二十六條產權調換價款計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積安置住宅的產權調換價款=原使用面積×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數×產權調換差價,其中,房屋建筑系數=房屋建筑面積/房屋使用面積;
(二)按原建筑面積安置的非住宅產權調換價款=建筑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三)征地轉戶房屋產權調換價款=應安置的建筑面積×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從環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從環城公園路內遷到一環路外二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30%~40%;從環城公園路外一環路內遷到二環路內的,安置面積無償增加10%~20%。遷到二環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安置面積再無償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積,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積計算;非住宅和征用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按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以對被
拆遷人實行一次性安置或過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過渡安置的,過渡期內由被
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
拆遷人按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30個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100%;超過12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200%。
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內
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市政建設
拆遷由市政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可以實行以區為主條塊雙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設
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許可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市政建設
拆遷房屋,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所確認的性質、面積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機關及企、事業單位
拆遷本單位自管住宅,被
拆遷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單位職工的,必須妥善補償安置;采取調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應當是結構完好,水、電、衛設施基本具備的房屋。
為了保障人們的利益,國家對于合肥
拆遷征地補償標準有著具體的規定。人們可以按照這個標準計算自己應該得到多少
拆遷補償,
拆遷部門也應該按照這個標準給予人們補償,不能自己私自決定補償金額的多少。如果在
拆遷過程中遇到雙方意見不能統一的問題應該兩方進行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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