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開發者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技術條件,或者該項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本單位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成果或者關鍵技術的基礎上完成,該項開發研究是屬于開發者所在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責任范圍,則該想技術成果屬于職務技術成果,應該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位)所有。如果該項技術成果的完成并不屬于該開發者的工作任務和責任范圍,而是其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專業知識、經驗和信息完成的,則屬于非職務技術成果,其應該由開發者個人所有。
![]() 江蘇 顧小東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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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楊晗璐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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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林鑫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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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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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何強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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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姜舂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5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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