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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是否喪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在業內有很多爭論,而且我國法律關于這方面的規定還是不完善的,也因此產生許多糾紛,當涉及債權轉讓時又是否會喪失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呢?我們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債權轉讓是否喪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1、工程優先受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2、我國相關法律中關于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債權讓與,又稱債權轉讓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和客體,債權人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a、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b、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
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綜上,債權人轉讓債權符合法律規定,有效的全部轉讓債權,那么喪失了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如果是部分轉讓債權,那么債權轉讓并沒有喪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當然,無效的債權轉讓也沒有讓債權人喪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建設工程合同自身的特點對債權轉讓構成了客觀上的限制
(1)建設工程合同具有雙務性特點。承包人在享受獲得工程價款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合同項下質量、進度、安全、環保等義務。而且這些義務無論按照合同約定還是法律規定都是禁止進行轉移的,這就決定了施工合同轉讓不可能像多數經濟合同那樣完全由第三方取代承包人的合同地位。(2)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周期性長的特點。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通常為數年,而其質量保修期可以達到數十年。因此建設工程債權的轉讓勢必導致合同權利人與義務人長期分離,這將使得項目發包人對于承包人的合同約束力降低,不利于發包人維護自身的工程保修權益。對于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雖歷來存有爭議,但是主流學者觀點認為應屬法定抵押權”因此該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承包人對于發包人所享有主債權的從權利,應當隨著債權轉讓而一并讓與。然而這一推論顯然與優先受償權制度的立法旨趣相背離。承包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律為保護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別賦予的權利,具有保護勞動者利益和鼓勵建筑業創造社會財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也指出“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可見。我國立法特別設立承包人對于其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具有優先受償權。一方面是為平衡建筑產業“買方市場”所造成的承包人的弱勢地位;更為重要的是為保障廣大勞務工人和材料供應商能夠得到工資報酬和貨款的支付。因為承包人對工程的法定抵押權為其獲得工程款支付提供了物質基礎,同時也為其能夠按約支付農民工工資保證了資金來源,所以這一制度已經超出了單純的經濟效應范疇,更能夠帶來深層次的社會效應。應當認定該項權利為工程承包人所專有,依法不得隨主債權而轉讓,或者為該項權利轉讓設定特別的法律規制。通過以上分析,可以證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為保護承包人和參與施工工作人員權益而設定的一項特別權利,該權利的行使應當專屬于承包人。按照法律規定不得隨主債權一并轉讓給受讓人,但是考慮到工程實踐中主債權與優先受償權的分離將使得后者喪失實現其立法效果的能力,故應當對其轉讓設計特別的法律規制。可見,完善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保障該項權利能夠實現其法律功能和社會效果所亟須解決的問題,也能處理好因工程價款產生的債務糾紛。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咨詢平臺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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