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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有什么區別?
近年來,醫患矛盾頻繁發生,而且人們經常把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弄混淆,這就給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造就很多不利因素,了解二者的區別具有重大意義。那么我們在下文解答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有什么區別?
一、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有什么區別
第一、法律適用方面的差異。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規文件,主要從醫療行政層面進行處理;而審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層面進行處理。
第二、鑒定類別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必須委托醫學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一種硬性要求;而“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司法鑒定沒有硬性要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可以進行司法鑒定。
第三、賠償項目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傷殘損害賠償金等11項,但沒有“死亡賠償金”。而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相比,增加了“死亡賠償金”這一項目。
第四、賠償數額方面的差異。在賠償數額方面,《高法意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一個城鎮居民死亡為例,按“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審理,可能賠償二十余萬元;而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審理,則最多可能只能賠償五、六萬元左右。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如果醫療行為經過醫學會鑒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則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如下: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前期治療費用不能獲得賠償)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于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 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十三)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三、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
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具有很大的區別,而且在賠償方面也是具有很大的差別, 所以醫療事故賠償也不能按照醫療人身損害進行賠償。如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們建議登錄網站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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