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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男女結婚只有一種方式,但要是涉及到
離婚的話,則具體的方式就包括了兩種,也就是《婚姻法》中規定的協議
離婚與訴訟
離婚。在不同的
離婚方式下,自然具體的
離婚手續也是不一樣的。那其中夫妻協議
離婚的手續是怎樣的呢?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解答疑惑。
(一)申請
當事人協議
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
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
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
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
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
離婚申請書》。
(二)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
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
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
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
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
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
離婚和假
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
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
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
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
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
離婚申請。
(三)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
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
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
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
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
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男女登記
離婚后,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
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
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
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
離婚登記。主要涉及到了三步包括申請、審查以及登記,但最終是否可以順利
離婚,領取到
離婚證,還要看夫妻是否滿足了規定的
離婚條件。不過就算協議
離婚不成,此時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這種情況下其實最終也是有可能被判
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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