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不要求撫養費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負擔撫養費,離婚后子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的,通常情況下法院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另外,離婚協議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特殊協議,協議不僅對夫妻財產等權利義務做了約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雙方夫妻身份關系,改變了子女的撫養狀態,對當事人及子女的生活都產生了非常重大的影響,故男女雙方必須審慎對待離婚協議,在簽署協議時要充分保障子 ·當事人在另案中提出的抗辯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當事人在另案中提出的抗辯,改變了其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是其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中的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訴訟時效期滿后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能否等于債務重新確認 對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債務的重新確認,須具備債務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的要件。而訴訟時效期滿后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催收通知書上簽章確認僅表明其收到該催收通知書,并不能證明債務人有同意履行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并不構成對債務的重新確認。 ·父母有債務,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能否排除強制執行性 房屋雖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后的使用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房屋應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據此認定該子女對案涉房屋的權利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婚前房產一方婚后加名,離婚時能否平分 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雙方對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雖然房產在雙方婚后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著各半共同,也需要證據證明一方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另一方的明確意思表示。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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