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孩子爸不管仔,天天玩,想離婚,但是有... ·老公出軌家暴,他的錢我可以分割嗎?... ·我們要工錢,老板帶人把我打傷,我現在... ·我有工作上的問題,想離職,昌江哪里有... ·被別人電話騷擾還給別人發聊天記錄該怎... ·我借給朋友10萬元... ·老公是軍人,我想離婚... ·女方,起訴離婚,有家暴史,婚后有購買... ·您好:我因為幫別人買車在海南落不了戶... |
| ·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現役軍人離婚 按照《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下列情況之一: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準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情形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雖然限制男方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從審司法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離婚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認定“第三者”的關鍵證據 現有的離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問題。而針對“第三者”的證明,當事人一般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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