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遺產債務的清償?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如何分割遺產 本文所講的遺產分割的是指繼承人如何取得應繼承份額。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依被繼承人遺囑繼承所指定分割遺產。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時,如果遺囑中定有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者在遺囑中委托他人代為決定的,只要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此遺囑指定應當有效。 二、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或沒有在遺囑中規定遺產分割的方法時,各共同繼承人 ·遺產的接受和放棄 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依據該條的立法精神,繼承遺產的接受和放棄應當掌握以下兩個問題: (一)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期限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放棄繼承的表示期限應當是從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處理時止。繼承人只有在此期間內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有效。否則,被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 ·遺產分割的原則 在分割遺產時,各繼承人除嚴格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男女平等、養老育幼、優先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 ·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幾種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