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關于技術合同糾紛的時效的問題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技術開發的風險承擔 技術開發的風險,是指在新技術成果研究開發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致技術開發工作停頓、中止、失敗或部分失敗所造成的技術開發損失。 技術開發過程中出現的無法克服的困難是指: 一、研究開發的技術在現有的科學技術水平下不能滿足其需要,如:研究開發的技術在國內或國際上處于領先水平。 二、研究開發人員在主觀上盡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的困難,承擔研究開發的人員在現有的人力資源、財力資源、技術資源上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無法解決的技術難題 ·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而訂立的,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訂立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本著有利于科學進步、加快成果的轉化、應用、推廣,有利于社會發展的公益目的,約定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方式; 四、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收益的分配; 七、驗收的方法、標準; 八、價款、報 ·委托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人的權利 委托開發技術項目合同中,研究開發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按委托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接受委托人因委托開發技術項目所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科研補貼費等費用。 二、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在技術研究委托合同范圍內補充必要的資料、數據等促進技術研究開發的必須的技術資料。 三、在開發過程中,確因原合同存在不合理或未能預見的情況等,有權要求變更乃至撤銷原合同,另外簽訂合理合同。 四、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報酬等 ·委托開發合同中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了技術開發項目委托合同,雙方都應受合同約束,自覺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委托開發合同中,委托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333條規定“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技術開發合同中所確定的開發項目工作的停滯、延誤或失敗,是因為委托人遲延支付開發研究經費造成的。 二、技術開發合同中所確定的開發項目的停滯、延誤或失敗,是因為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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