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朋友借錢不還,打欠條的還有差不多兩年... ·娃未滿兩歲,在家帶娃,沒工作沒收入,... ·職工年滿60周歲,社保繳費不足15年... ·我爸現病在床,說不了話和寫不了字。怎... |
| ·遺囑信托何時成立? 遺囑信托的成立分兩種情況:如遺囑人與受托人沒有簽署委托協議,遺囑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托人同意就任的,遺產信托成立;如遺囑人與受托人簽署了委托協議的,遺囑人死亡時,遺產信托成立。 ·哪些人適合遺囑信托? 需要遺囑信托的人群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1、欲立遺囑,但卻不知如何規劃的人; 2、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的人; 3、欲避免家族爭產,妥善照顧遺族的人。 ·遺囑執行人承擔哪些義務? 我國《繼承法》未具體規定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遺囑執行人應具有以下義務: (1)清理遺產,造冊登記。遺囑的執行,一般要經歷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遺囑中所指定的遺產可能發生變化,或者遺產仍混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之中。因此需要清理,遺產項目較多,應編制遺產清冊,遺產清冊中應載明遺囑人死亡時應屬于他的全部遺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債權和債務的價值及財產狀態,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及債權債務的種類、數量。 (2)妥善管理 ·遺囑人是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內容和范圍?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籠統地處理一切與遺產有關的事務,也可以就房產、股票、存款等特定事項指示遺囑執行人進行執行,限定其工作內容和范圍。 ·什么是遺囑執行? 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遺囑本身是一份靜態的法律文書,而遺囑的執行則是動態的過程,對于落實遺囑內容,實現被繼承人的愿望,保護繼承人與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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