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要離婚,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呢? 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即該離婚案件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的問題。(1)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①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被宣告失蹤;②原告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被監禁,但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的;③原告在住所地居住,被告離開住 ·婚前不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離婚嗎? 7.婚前不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離婚嗎?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而非提出離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定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與對方家庭成員關系無法調和、夫妻雙方對是否生育存在嚴重分歧,等等。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 ·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欠下債務,不知情方需要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嗎? 夫妻之間有日常家事代理權。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看該債務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所負債務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所負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知情方不需要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認定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考量因素? (1)舉債期間家庭購置大宗財產或存在大額開支情形(如支付大額醫療費、子女教育費、償還大額債務等),夫妻雙方無法說明資金來源的;(2)舉債用于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3)舉債用于債務人單方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但債務人配偶分享投資經營收益的。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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