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號發布) ·大陸居民怎樣繼承香港親屬遺產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親屬遺產,可以委托香港律師辦理,也可以出具委托書授權在香港的親友辦理,還可以委托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申請人應提供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證明其本人與死者的關系,按香港有關法律執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繼承香港親屬遺產的過程是: 一、由申請人或委托辦理人清算死者遺產,并會同遺產稅署人員清點死者名下保管箱財物, ·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辦理的公證法律文書 我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要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辦理。各國都有自己的民法、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遺產的管理、處置方法、繼承人順序、繼承時效以及辦理繼承遺產的必要程序等問題。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等,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 ·中國公民繼承境外遺產或者繼承境內外國人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正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是我國法律針對涉外繼承案件作出的準據法的規定。 涉外繼承案件,是指繼承人、被繼承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或者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發生在外國,以及遺產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國的案件。根據這一規定,中國公民繼承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華僑及外籍人如何辦理在華遺產的繼承手續 華僑及外籍人可以繼承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合法遺產,在申請繼承遺產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首先向居住國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遺產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在華死亡人的親屬關系。申請人申請的公證書須居住國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他官方機構和我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二、來華向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手續。申請人持經我國駐該國使領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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