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福律師
行政訴訟律師專業律師福建·廈門
陳慶福律師,本科學歷,1991年2月取得律師資格,1992年開始執業,現是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福建省 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執業二十多年,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等訴訟案件,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擅長刑事辯護、企業刑事風險防控、債權債務糾紛以及擔任企業法律顧問。
經典刑事案件:
一、蘇*聰詐騙罪法院判決無罪案
泉州市某開發公司以蘇*聰用虛假的廣告牌預算單騙取其十幾萬元廣告牌拆遷補償款,向公安機關控告。后蘇*聰涉嫌詐騙罪被起訴,2013年10月,蘇*聰不同意原律師的有罪觀點,慕名找到陳律師,陳律師接受委托后,對該案進行了充分的研究,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材料,反證被告人不構成詐騙罪,于是開庭時進行了無罪辯護,經過漫長的等待,2014年3月,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蘇*聰不構成犯罪,于是法院判決被告人蘇*聰無罪。(2013)* 刑初字第663號刑事判決書。該案例收錄在2017年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大律師經典案例》叢書中。
二、李*故意傷害罪檢察院兩次撤訴后,不起訴無罪案
1999年3月的一天,在福建省某縣城市場內,李某與陳某因攤位發生爭吵并發生斗毆,后陳某被鑒定為外傷性耳膜穿孔,構成輕傷被逮捕。陳律師接受李某親屬委托介入該案,對該案的鑒定意見書認定陳某為外傷性耳膜穿孔,懷疑是中耳炎穿孔,但要推翻鑒定意見難度是可想而知的,唯有取得陳某中耳炎的證據,后陳律師了解到陳某曾在某小學讀書的信息,到該校查體檢資料,但未查到,正失望時,發現有份體檢表記載有中耳炎,但名字對不上號,經過各方面信息對照,懷疑該份體檢表就是陳某的別名。于是在陳某未知的前提下,申請法院對陳某詢問,后證實了陳某在校的別名就是體檢表中的名字。由于該份證據,該案經過檢察機關兩次起訴,兩次撤訴,兩次補充偵查, 終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當事人得到無罪的結果。該案例登載在2002年第4期《福建律師》雜志中。
三、楊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公安階段取保候審后無罪案。
四、顏某(女)販x罪,公安階段取保候審后無罪案。
五、黃某涉嫌參加黑社會組織罪等五個罪名,成功辯掉詐騙、非法經營二個罪。
經典民商事案件
一、2015年10月8日,原告陳某與被告廈門某婚紗攝影公司通過團購簽訂了一份婚紗攝影協議書,原告支付了攝影費用4988元。2015年10月27日11時許,原告在環島路牽著馬匹攝影時,馬趕蒼蠅扭頭時,原告驚了一下不慎摔倒,當時感覺沒事,繼續拍攝。第二天感覺不適,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膝蓋帶斷裂等,共支出治療費用54660元。后陳律師代理原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判決被告賠償8萬多元各項損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2016年6月,原告曹某與被告高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110多萬元,原告的證據是一張被告簽字確認的欠款單,欠款單上寫有被告欠原告貨款120多萬元,已承兌10萬元未扣除等。后被告以該案不是個人行為,是兩個公司之間的欠款。于是委托陳律師代理該案,陳律師對該案進行分析,發現從證據的表面看,被告勝訴的可能性很小,但發現該案原告無法提供供貨憑證,無法證明雙方買賣合同..,為此以雙方不具有買賣合同..的觀點提出,但一審法院還是根據欠款單支持了原告的主張。二審中陳律師再次陳述了一審的觀點,因原告無法提供供貨憑證,后二審法院多次調解,以被告支付原告30萬貨款了結該案。
三、2012年,溫某與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中國財保公司廈門分公司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溫某只是三根肋骨骨折,二根肋骨不全骨折,傷情不重,實際住院花費一千多元,住院十二天。后溫某經人介紹找到陳律師代理該案,陳律師研究案情后認為溫某可能達到傷殘等級,后申請鑒定,結果是溫某為十級傷殘,溫某 終得到十萬元的賠償款,大大超過溫某希望的賠償款二萬元。
四、2013年11月,發生在廈門市集美區境內的一起一輛大型貨車與小車共同碰撞摩托車,造成摩托車上一家三口及一個未出生的胎兒全部遇難的悲慘的交通事故。該案中摩托車駕駛員無責任,大車與小車各負主次責任。陳律師接受被害人親屬的委托代理該案,由于該事故中還造成一輛公交車上十幾名人員受傷,案件處理困難重重,2014年9月,該案經法院判決,相關當事人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人民幣26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