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關于名譽侵權 《民法典》中,人格權編,對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進行保護。其中比較復雜和難以把握和認定的是侵犯名譽權糾紛問題。我們從“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民法典》第1024條)”的法律規定來看,對名譽和名譽權的侵犯主要是侵權人在主觀方面是有故意的或者是重大過失的,其表現方式是侮辱和誹謗的方式,而且其結果是因此造成是被表現的自然人的品德和 ·協議離婚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現役軍人離婚 按照《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下列情況之一: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準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情形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雖然限制男方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從審司法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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