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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1998年1月19日)1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 第一百一十六條(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九十二條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應當經檢察長批準,通知郵電機關或者網絡服務機構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或者網絡服務機構。 ·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 ·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遵守哪些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時,應當注意全面、客觀地分析物品、文件與案件有無關系、有什么關系,既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證、書證,也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物證、書證。2.只有偵查人員才能行使對物證、書證的扣押權。扣押物證、書證是偵查機關行使偵 ·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 第一百一十四條(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八十六條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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