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通緝的對象、條件及通緝令發布的機關、范圍 第一款是關于通緝權和通緝的對象、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具有通緝權,通緝以發布通緝令進行。通緝的對象必須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這里既包括具備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應當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經依法執行逮捕,羈押期間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 ·相關機關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物應該如何處理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庭作出生效判決后,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交執行回單。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1998年1月19日)1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 第一百一十六條(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九十二條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應當經檢察長批準,通知郵電機關或者網絡服務機構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或者網絡服務機構。 ·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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