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要“工資”嗎? 主要考慮幾個因素:(1)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長短(2)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多少(3)家務勞動對家庭貢獻的大小。家務勞動補償是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彌補付出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發展機會,并非簡單的家務工作報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補償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從應當支付補償金一方的個人財產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體現“補償”的價值。 ·夫妻忠誠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覺自愿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愿凈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民間借貸中沒有約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人能否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利息,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根據這一規則,不當得利有4個構成要件:一方獲有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獲利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這是不當得利的關鍵。本問題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是贈與還是出借 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否則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提供供養的義務。子女買房是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合同因違約解除后,違約金條款可否繼續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雖然本條是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但其所體現出的違約金條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響的法理,完全可以類推適用于其他類型的合同。因此,總體而言,若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金條款可繼續適用,但違約金過分高于因解約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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