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實際施工人的建設工程中的認定 實際施工人的主體認定:1.沒有資質借用資質或超越資質的掛靠人。2.違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3.非法轉包合同中的轉承包人。司法判例中,實際施工人的的外延更為豐富,一般法院依據《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的規定,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承包人是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認定需要根據三個方面:一是實際履行了承包人義務,包括對整個工程或者部分工程進行施工的人,二是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或者名義上的合同關系,三是 ·在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問題上,法官能否行使釋明權 在違約金調整的啟動模式上,通常存在法院依職權調整和依當事人申請調整兩種立法例。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規定,我國目前采用當事人申請調整的立法模式,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得依職權直接進行調整。審判實務中,在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問題方面,對于法官能否行使釋明權存在否定說與肯定 ·按營業執照地址送達的問題 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因受送達人及送達地址均無誤,至于代收人身份、簽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人民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故應認定法律文書成功送達。2.對于守約方支付的律師費是否應作為違約損失予以賠償的問題。因雙方合同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義務視為違約,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該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而守約方委托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 ·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時,應當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本款是針對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處理。由于當事人是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決定了其陳述存在主觀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而且往往虛實結合、真偽并存。審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這時需要當事人說明理由。對于 ·利息和律師費是否沖突 依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關于“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其他費用”在性質上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導致債權人產生的費用支出和損失,非債權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獲得的金錢利益,不屬于該條所規定“其他費用”的范圍。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