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外國收養人一次能領養幾個中國兒童? 外國收養人一次在中國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被收養人是雙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機構的兄弟姐妹除外)。在華已經收養了一名子女的外國收養人如果還想再收養中國兒童,原則上應在第一次收養一年后,再提出收養申請并重新提交證明材料。 ·涉外收養的效力 涉外收養的效力,是指涉外收養有效成立后被收養人與送養人/收養人之間具有什么樣的身份及權利義務關系. 依據引述: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 第三條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收養法律的規定,并應當符合收養人所在國有關收養法律的規定;因收養人所在國法律的規定與中國法律的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問題,由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涉外收養的程序 1、收養人和送養人的申請及審查;2、確定被收養人;3、訂立收養協議和辦理收養登記。 依據指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 第四條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前款規定的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 ·外國收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外國收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1、跨國收養申請書;2、出生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依據指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 第四條外國 ·送養人提交的資料 一>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 第五條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等情況證明,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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