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定義: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構成要件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認定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量刑標準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量刑情節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
![]() 陳建青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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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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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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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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