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持有、使用假幣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自然人。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偽造貨幣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構成偽造貨幣罪,而并不實行數罪并罰,因為持有、使用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不單獨構成犯罪,這說明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將偽造貨幣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況下,出售、購買、運輸假幣者不單獨成為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但在個別情況又不能把他們排除,因此,確切的說,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主體。 (二)主觀方面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 (三)客體 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應為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一個內容廣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貨幣的印刷、發行、流通、回籠等諸多環節,包括貨幣發行的管理(如發行基金的管理.貨幣發行與回籠的管理、發行量的管理),銀行出納的管理,為保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所實施的有關管理等,并且每個方面的管理都涉及眾多的內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內容的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視為特有、使用假幣罪的客體,就不可能準確的反應其客體的特殊性。因此,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對象是偽造的人民幣和外幣,不包括變造的人民幣和外幣.。 (四)客觀方面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擁有,它表現為主體與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狀態”。因此,只要偽造的貨幣為行為人所占有,即實際處于行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視為持有?!笆褂谩笔侵笇⒓賻湃〈鎺旁诮洕灰字羞\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買賣活動,也有的用作賭資非法活動。同時,以持有、使用的假幣達到數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定義 ●持有、使用假幣罪認定 ●持有、使用假幣罪立案標準 ●持有、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 ●持有、使用假幣罪量刑情節 ●持有、使用假幣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盜伐林木罪 ·過失爆炸罪 ·貸款詐騙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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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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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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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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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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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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