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認定 |
| (一)一般來說,行為人明知是假幣而持有,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行為人是為了進行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定罪處罰。 (二)關于收藏為目的的持有假幣 以單純收藏為目的而持有假幣的行為,是否成立持有假幣罪?或者說,應否將“以使用為目的”作為持有假幣罪的主觀要件?通說認為,由于刑法并沒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幣應屬于違禁品,禁止個人收藏,行為人收藏數額較大的假幣也會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幣而持有并達到數額較大要求的,就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但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另認定為使用假幣罪;但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持有、使用假幣罪定義 ●持有、使用假幣罪構成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立案標準 ●持有、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 ●持有、使用假幣罪量刑情節 ●持有、使用假幣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盜伐林木罪 ·過失爆炸罪 ·貸款詐騙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 |
![]()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