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義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構成要件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認定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標準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情節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放縱走私罪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妨害藥品管理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
![]()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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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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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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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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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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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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