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解釋 |
|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將竊取、收買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用于自己偽造信用卡的,又會觸犯刑法第177條第l款第4項的規定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這種情況屬于吸收犯.。按照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只定偽造金融票證罪一個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2.行為人明知犯罪分子實施偽造信用卡犯罪,而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共犯論處。 3.依據法條第3款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從重處罰。。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義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構成要件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認定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標準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標準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放縱走私罪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妨害藥品管理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
![]()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 |
![]()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