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外國人、無國籍人不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守國家秘密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1993年通過的《申華人民共和國家國安全法》第19、20條也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國懷抱的臺磚省和 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地區、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澳門地區。境外機構、組織,是指回歸之前的臺灣、香港、漠門等地區和外國的機構、組織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如外國的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在中國境內設置的機構、社團以及其他企事業組織,也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以及商社、新聞機構等。境外個人,是指居住在外國和回歸之前的臺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的人,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這里所說的居住,不論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權或長期居住權,還是短期居住,都應視為居住。 竊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盜竊屬于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資料或物品的行為。刺探,是指通過各種渠道、使用各種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用金錢、色情和其他物質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人員獲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資料或者物品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國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賣、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項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人的行為。 “國家秘密”,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確定的事項。包括(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不符合以上規定的,不屬于國家秘密。政黨的秘密事項中有符合以上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情報”,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 本條規定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4個具體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秘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為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定義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認定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立案標準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量刑標準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量刑情節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冒名頂替罪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抗稅罪 |
![]()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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