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情節 |
| 情節嚴重: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追訴標準酌情認定。.。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定義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構成要件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認定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標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妨害公務罪 ·暴動越獄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破壞選舉罪 |
![]()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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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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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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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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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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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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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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