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定義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構成要件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認定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標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妨害公務罪 ·暴動越獄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破壞選舉罪 |
![]()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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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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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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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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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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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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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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