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司法解釋 |
| 該罪的主體和行為特征需注意: 主體必須是特定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個人不構成本罪;客觀行為表現為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其他受托財產,且需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立案標準中的數額、次數或后果等要素均用于界定“情節嚴重”。 。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定義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構成要件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認定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立案標準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量刑標準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違令作戰消極罪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破壞監管秩序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聚眾淫亂罪 |
![]()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 |
![]()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 |
![]()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913441761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