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違法運用資金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法運用資金罪定義 ●違法運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違法運用資金罪認定 ●違法運用資金罪立案標準 ●違法運用資金罪量刑情節 ●違法運用資金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欺詐發行證券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高利轉貸罪 ·暴力取證罪 |
![]()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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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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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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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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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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