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司法解釋 |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應予立案: 1.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2.雖未達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法運用資金罪定義 ●違法運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違法運用資金罪認定 ●違法運用資金罪立案標準 ●違法運用資金罪量刑標準 ●違法運用資金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欺詐發行證券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高利轉貸罪 ·暴力取證罪 |
![]()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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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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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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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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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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