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敵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資敵罪定義 ●資敵罪構成要件 ●資敵罪認定 ●資敵罪立案標準 ●資敵罪量刑情節 ●資敵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擾亂法庭秩序罪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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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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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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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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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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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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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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