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放火罪立案標準 |
| 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是指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為;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既可以直接使對象燃燒,也可以通過媒介物使對象燃燒,還可以通過既存的火力引起對象燃燒.。燃燒的對象物既可以是財物,也可能是財物以外的其他物質。自焚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于放火。燃燒他人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燃燒自己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成犯罪。由于放火是危險性很大的行為,故只要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就構成放火罪(具體危險犯),不要求造成侵害結果.。。 ●放火罪定義: ●放火罪構成要件 ●放火罪認定 ●放火罪量刑標準 ●放火罪量刑情節 ●放火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過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枉法仲裁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 |
![]()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