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放火罪的司法解釋 |
|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想象競合關系。然而,由于刑法對放火罪規定了第114條和第115條第1款,因此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二者的關系。 第一,行為人實施放火,產生公共危險,并造成人員死亡,但對造成人員死亡持過失心理的,構成放火罪,適用第115條第1款.。這種情形屬于對加重結果持過失的結果加重犯。例如,甲欲報復單位,認為單位倉庫沒人把守,便放火燒倉庫,未料火災將睡著的庫管人員燒死.。甲構成放火罪,適用第115條第1款。 第二,行為人實施放火,產生公共危險,造成人員死亡,并對造成人員死亡持故意心理.。這種情形,一方面觸犯了放火罪,適用第115條第1款,屬于對加重結果持故意的結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觸犯了故意殺人罪.。二者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這種行為類型在實務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為了殺害特定人而實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殺死了特定仇人.。例如,甲為了殺死乙,向乙家放火,火災導致乙死亡,也導致鄰居房屋被毀。二是為了殺害不特定或多數人(也即公眾)而實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殺死了部分公眾.。例如,甲基于仇富心理,為了殺死他所認為的富人,在封閉的旅游大巴車上放火,燒死了車上十人。 第三,行為人實施放火,沒有公共危險,造成人員死亡,并對造成人員死亡持故意心理。在此,行為人只構成故意殺人罪。例如,甲欲殺死乙全家,放火燒乙家住宅,乙一家五口全部死亡.。乙家住宅是獨門獨戶,四周無人。甲的行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構成故意殺人罪.。 此外,在故意殺人或實施其他犯罪之后,為湮滅罪跡而故意放火的,應數罪并罰。以放火為手段殺害他人的場合,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放火燒毀投保財物的,應以本罪和保險詐騙罪并罰。以放火的意思進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構成本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 ●放火罪定義 ●放火罪構成要件 ●放火罪認定 ●放火罪立案標準 ●放火罪量刑標準 ●放火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過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枉法仲裁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 |
![]()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 |
![]()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