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抗稅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稅罪和偷稅罪的聯系來看、抗稅罪的主體應與偷稅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單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并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稅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征稅的稅務人員。這里的稅款是除關稅以外的國內稅收.。這是的稅務人員也限于依法征收國內稅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稅罪區別于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志。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把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等.。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抗稅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l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行為人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為借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稅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抗稅罪定義 ●抗稅罪認定 ●抗稅罪立案標準 ●抗稅罪量刑標準 ●抗稅罪量刑情節 ●抗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侮辱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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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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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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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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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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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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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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