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決水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決水罪定義 ●決水罪構成要件 ●決水罪認定 ●決水罪立案標準 ●決水罪量刑情節 ●決水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聚眾哄搶罪 ·危險駕駛罪 ·敲詐勒索罪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