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故意殺人罪的認定 |
| 1、如何判斷故意殺人罪的“故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后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2、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3、故意殺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區分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為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殺人行為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 4、自殺案件的處理 一是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是致人自殺:即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三是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四是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愿望出于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于自殺者限于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于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五是對大義滅親的認定:對所謂“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我國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處死他人。行為人對違法犯罪的親屬,也只能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私自處死違法犯罪親屬的,同樣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5、與相似罪行的區別 一是與產生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我國刑法理論一直認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只能認定為放火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是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其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方面,前者以故意為其心理主觀狀態;后者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后者相對量刑較輕.。故意殺人罪是對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致人死亡罪則對結果的發生持否定的態度。 三是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傷害致死與殺人既遂在客觀方面都產生了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他人,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如何判斷行為人故意的內容,是一個復雜細致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行為能力,也要考慮作案時的客觀環境,作案的全過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實搞清的基礎上,才能準確判明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 6、故意殺人罪與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區別 一是強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強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而死亡的。這種情況,仍然以強奸罪定罪。如果在實施強奸婦女行為之后,為了報復、滅口等動機而將婦女或殺死的,不屬于強奸致人死亡,而應當分別定強奸婦女罪、故意殺人罪,然后實行數罪并罰。 二是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a)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合并論處,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 (b)如果出于復仇或者其它個人目的而殺死被害人后,遂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能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者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于其它個人目的,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是在殺人之后才產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c)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后,行為人出于滅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理。 (d)搶劫殺人與圖財殺人的區別。其主要區別是:搶劫殺人是行為人用殺人手段當場取得動產,而圖財殺人則是在殺人之后,經過一定時間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例如,為了霸占遺產而殺死父母、兄弟姐妹等,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三是其它暴力性犯罪:如果暴力內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殺人內容的,以該種暴力性犯罪一罪論處;沒有包含的,以數罪并罰。 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的相關法條 1、第238條第2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致人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248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5、第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殺人罪定義 ●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 ●故意殺人罪立案標準 ●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故意殺人罪量刑情節 ●故意殺人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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